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9年4月,邓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遇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驶来,两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住院治疗,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邓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置了保险,后双方因部分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邓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在查明案件事实,辨明法律关系后,承办法官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服人”的调解方法,最终被告邓某同意赔偿原告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4753.65元,该款项目前已执行完毕。
金塔县人民法院注重审判时效,将调解贯穿于办案始终。该院坚持“调解就是高质量的审判”,着重分析研判案件,对只要有可能调解的案件,都会坚持将调解贯穿始终,从而真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减轻群众诉累,有效缓解执行压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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