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合同纠纷,想要起诉合同履行方,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我国的民事举证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近日,肃州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因原告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5年10月16日,时任某公司财务经理的李某在酒泉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处购买了一辆价格十万元的轿车,李某向该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后,剩余车款近七万元办理了按揭贷款。从2015年12月28日,李某向该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每月支付月供,2018年5月14日该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律师函,载明截止2018年5月14日,拖欠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2412.8元。李某认为己方办理的是无息贷款且已偿还完毕,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中的利息约定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购车时车款的支付方式、贷款时的担保抵押以及相关合同的签订都是必备的基本内容,李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否定李某认可并履行《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作为一名财务经理在仅支付了部分车款、不知情、未授权、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接受使用涉案车辆并长期偿还贷款,其做法有悖常理,故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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