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被告徐某向瓜州县某银行贷款30000元,由霍某、陈某、刘某三人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徐某未还款,霍某等3人替徐某偿还了贷款,后霍某、陈某、刘某诉至法院向徐某追偿,法院判决后,徐某仍未还款,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徐某一直在外务工为由,躲避执行,执行法官遂采取了临控措施。
2020年1月8日17时50分许,在外执行案件的瓜州县人民法院南岔法庭法官接到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某派出所打来的电话,告知临控的被执行人徐某被控制,警情就是命令,在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后,执行干警连夜坐车将徐某带回。徐某的家人打来电话承诺,案件款会及时履行,徐某来酒泉是为了看病,希望能让徐某及时就医。执行干警立即核实并向领导汇报情况,同意徐某先行就医,不出半个小时,徐某的家属就将案件款交到了执行干警手中,该案顺利执行完毕,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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