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案子立案后瓜州我一次都没来过,你一个月时间就将我的钱要回来了,我今天专门从山丹过来,向你表达我的感谢!”说这话的是瓜州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刚执结一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杨某。
2018年5月,申请执行人杨某受被执行人毛某之邀,前往本案另一被执行人郑某处维修车辆,在维修车辆过程中致杨某左眼受伤,三人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杨某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毛某与郑某共计应向杨某赔偿损失11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该院通过“四查”,依法冻结了毛某的银行存款和郑某的越野车车辆过户手续,而在与郑某的沟通过程中,郑某虽表面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主动申报财产,并承诺每月交纳2000元案件款,并向该院提供了其贷款证明。但经过执行干警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和周边调查,又结合郑某的言辞举止等综合分析发现,其真实想法是拖延执行,并不是真正的支持法院工作。执行干警遂果断对郑某修理店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并明确告知其财产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最终,郑某迫于执行压力,在店内财产被查封的第二天就交清了全部案件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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