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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无证驾驶机动车害人害己不可为!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张艳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4/9 17:19: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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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

2019年7月,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征得机动车所有人刘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驾驶涉案车辆外出,在交叉路口处转弯时与过人行横道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经治疗花费医疗费3.8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涉案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就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主张的各项费用经依法认定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8.9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3.2万余元由被告高某承担。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以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一定要经驾驶考试合格,懂得交通法规、掌握驾驶技术,取得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这不仅是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任,更是对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