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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普法助春耕 --农户种植制种需注意事项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孙琰玲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4/17 16:58: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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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在即,很多农民朋友都在为今年种什么犯愁,而制种业作为我县一项重要的农业支柱产业,经济效益相对较好,因此许多农民朋友都会种植一定面积的制种,但近年来农户和制种公司打官司的还不少,仅金塔县人民法院近3年来受理的种植回收合同纠纷就达300余件。

种植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子,另一方负责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种子方保价回收的合同。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合同是农户和收购者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遵照执行。为避免后期纠纷,应重点将所提供种子的型号标准、技术指导方式和要求、收购标准以及农作物产品不达标如何降次收购、收购方式、收购时间等内容写明写细。种植时一定要签订合同,若未签订书面合同,造成损失后诉至法院也不能得到支持。

  二、农户和收购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但最好采取书面方式,如书面变更不方便的,在采用微信、短信、电话、口头等方式变更时,一定要注意留好证据,比如电话录音、口头协商时现场录音等。

  三、如农户认为收购者前期提供的种子、种苗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可要求收购者及时更换为合格的种子种苗。如协商无果,农户种下去后预估将可能严重减产时,可先行向农业主管部门报案,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及时进行鉴定,鉴定时应邀请收购者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当然,鉴定费用往往较高,农户应在收益、损失、鉴定费用三者之间做好平衡。

  四、农户怠于交货,或收购者怠于收购的,当时应留存好证据,并尽力减少损失。当农作物产品价格与当季市场价格差距巨大时,不能简单直接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价或者解除合同。

  五、农作物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如水分超标、杂质较大、规格不符等),且合同中未约定可降次收购,收购者也不同意降次收购的,农户应及时采取晾晒、清扬、按质分等等补救措施,保证农作物产品在约定的收购时间前达到约定质量标准。

  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审慎判断农作物预期行情,准确选择春耕作物,待到金秋十月,粮食满仓,五谷丰登,全年好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