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因多次盗窃小麦,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小型普通客车、电动三轮车各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翻墙进入他人住宅,盗窃小麦后卖到他处。经鉴定,被盗小麦价值合计6405元。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法院结合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盗窃数额虽不大,法院对被告人判处较重的刑罚,一是被告人为多次盗窃,二是被告人实施了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是行为人进入他人家庭居所盗窃,不仅威胁群众财产安全,同时,基于“户”与外界相隔离这个特征,容易引发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的案件发生,影响群众最基本的安全,因此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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