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柳园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赔偿停运损失的案件。
2019年7月,被告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迎面驶来的原告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车辆损害已经由保险公司赔付完毕,现刘某起诉要求事故车辆的驾驶人、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车辆修理期间的营运损失。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争议点:一是停运损失该不该赔,原告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二是停运损失谁来赔,车辆的驾驶人、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谁才是赔偿义务人?
针对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在释法说理时指出: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合理损失,应予赔偿。保险合同约定了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且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运输公司,驾驶人王某虽是实际侵权人,但他是该公司的雇员,且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应该由车辆实际所有人运输公司承担。
在理清法律关系后,承办法官耐心深入地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愿意调解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运输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停运损失3.6万元。至此,这起双方争议大、时间跨度较长的交通事故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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