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5年05月24日 星期六
  • 关注: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基层动态

金塔县法院:夫妻协议离婚后没有子女抚养权一方监护责任能否免除?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张艳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5/9 16:50:15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致人伤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侵权人李某、其母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向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

2019年7月,某日李某骑电动车回家时路遇正在步行回家的向某双方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进而推拉、踩踏,整个过程致使向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骨折、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向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万余伤愈后经法鉴定所评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费用也作出了评定向某遂起诉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李某的母亲,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被告李某和刘某对向某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求均无异议,但李某父亲早已去世,李某没有能力赔偿。被告刘某则认为其已和李某的父亲协议离婚,且离婚时已向李某的父亲支付了李某的全部抚养费,家产、房屋、土地征收款一分钱没要,所以刘某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案中,事故发生时,李某已年满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刘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便夫妻离婚,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支付了全部的抚养费、不分家产,并不等同于免除了监护人的责任。故刘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刘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的父亲已死亡,李某作为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李某有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李某若有财产,应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刘某赔偿。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