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致人伤残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侵权人李某、其母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向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
2019年7月,某日李某骑电动车回家时,路遇正在步行回家的向某,双方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进而推拉、踩踏,整个过程致使向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右踝关节骨折、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向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伤愈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并对误工期、护理期等费用也作出了评定。向某遂起诉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李某的母亲,应为共同被告。
庭审中,被告李某和刘某对向某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求均无异议,但李某父亲早已去世,李某没有能力赔偿。被告刘某则认为其已和李某的父亲协议离婚,且离婚时已向李某的父亲支付了李某的全部抚养费,家产、房屋、土地征收款一分钱也没要,所以刘某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案中,事故发生时,李某已年满15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刘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便夫妻离婚,双方仍然都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是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变化,支付了全部的抚养费、不分家产,并不等同于免除了监护人的责任。故刘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刘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的父亲已死亡,李某作为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李某有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李某若有财产,应先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刘某赔偿。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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