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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13名劳动者报酬十二万余元,看法院如何审理?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贺晓芬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0/5/13 17:44: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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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11月,被告人夏某某先后雇佣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等13人在其承包的敦煌市七里镇东坪小区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并承诺于2018年12月支付李某某等13人工资及刘某某等人装修材料款21.82万元。李某某等人完成各自装修工程后,夏某某拒不向李某某等人支付劳动报酬。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乘坐飞机逃回老家安徽,抵达安徽后便立即更换所有联系方式并藏匿于安徽省合肥市。2019年5月29日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无法联系到夏某某,便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夏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6月12日前支付李某某等13人工资(含刘某某等人装修材料款)21.82万元。截止案发时,被告人夏某某仍未支付李某某等人的工资。经对被告人夏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等13人调查,夏某某实际应支付李某某等13人劳动报酬共计12.43万余元。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夏某某远程参加了诉讼,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13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24345元,数额较大,且经敦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对夏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控的罪名成立。

因疫情被告人夏某某远程参加了诉讼,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亲属代为支付部分被害人劳动报酬,其行为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小知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