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下午,肃北县法院以观摩庭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某买卖身份证一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实施后本院审理的首例买卖身份证件案件。特邀肃北县直各单位领导、社区工作人员等四十余人观摩庭审,并现场对庭审情况进行点评。
2014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以“办理各种证件”为昵称的微信号,通过微信转账,以2000元价格购买了姓名为“胡某某”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一本。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所驾驶的新F37015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被肃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其所持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经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伪造的驾驶证。据此本院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中,案件承办法官以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庭审活动,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认证环环相扣,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楚。法庭组成成员举止端庄大方,用语文明规范,整个过程秩序井然有序,节奏紧凑合理。庭审结束后,观摩的领导及其他人员就庭审程序、庭审仪态、庭审纪律、驾驭能力等方面进行了现场点评,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
下一步,肃北县法院将持续认真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切实将司法公开与庭审规范化相融合,更好地提升法院庭审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升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确保案件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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