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黄某等8人被四川省自贡市某公司招聘为员工,为瓜州某公司做煤炭抑尘加工。2018年经结算,该公司共计欠黄某等8人工资合计10.5万元,且一直拖欠至今未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因瓜州某公司欠付自贡市某公司的煤炭加工费一直未结算支付,才导致黄某等8人的工资未结清。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向瓜州某公司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要求其支付欠付的煤炭加工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但该公司均以种种借口推诿不付,在多次沟通释法后,该公司仍不处理,法院遂依法强制划拨了瓜州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
近年来,国家对涉农民工工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多次下发通知,各部委也出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用于改善用工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该案中,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使黄某等8人的工资最终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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