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间借贷行为越来越普遍,一些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成为了引发诉讼的主要诱因之一。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案件圆满审结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4年3月王某夫妻向雷某借款10000元,因借款未予偿还,2016年3月雷某通过与王某协商,王某向雷某出具12000元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一年内偿还借款,并按月利率1%承担利息。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未能按时还款,每日承担1%的违约金。后王某向雷某给付3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给付。雷某催要借款时王某还出言辱骂,雷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借款的事实及借款本金没有异议,原告雷某认为王某未按约定还款,应当承担利息及违约金,王某愿意承担利息,但他认为已给付了雷某3000元利息,不算违约,不愿承担违约金。因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法庭进入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析理工作,并告知原告,虽然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原告诉求中超过的部分,法庭将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进行友好协商。调解过程中,原告雷某表示王某不能及时还款,在自己催款时还出言辱骂,他才提起诉讼。王某夫妻当庭就辱骂雷某的行为进行了道歉。最终王某表示自己愿意再给付雷某16000元,并当天就给付9000元,剩余的也将按时付清。原告雷某表示愿意接受,至此双方的矛盾圆满解决。
庭审结束后,雷某与王某握手言和,向法官表示了感谢,雷某表示以后自己一定多学习法律知识,同时也非常感谢法官的耐心解答,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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