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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法院:精神病患者伤人 “背靠背”调解化恩怨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作者:程万兵 责任编辑:瓜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6/1 15:10: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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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事庭调解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案件。

2019年3月,张某与王某在争抢水果摊位时发生争执,张某在强行推移王某水果车的过程中,不慎将王某拖倒,致王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受伤后,王某进行住院治疗。2020年3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被有关部门确定为精神二级残疾人,针对这一情况,法官及时向王某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王某遂申请追加张某的父母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系精神二级残疾人,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张某的父母对张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对张某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由张某的父母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并当庭予以履行,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受到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