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及时准确审理刑事案件,确保疫情防控零风险、办案安全零事故。2020年6月9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启用远程提讯系统依法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向赵某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1.95克。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结合“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金塔县人民法院创新刑事审判工作方式和方法,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为己任,结合涉毒案件的审判,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的强大声势。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