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养生会所经营者,2018年9月7日,于某入职该会所,因其工作能力强被提升为店长,2019年12月19日于某向李某提出离职申请。2020年3月15日,经双方协商办理离职手续,2020年4月16日,李某分别在其管理的微信群中发布了一份《声明》,载明“本店前员工于某在2019年中旬入职某养生会所敦煌店,因学习能力突出聘任店长一职,但于2020年3月期间发现该员工存在职业道德问题,取消店长一职并做清退处理。注:该员工今后从业行业均与本店无关,若产生任何欺骗/诱导消费者行为,本店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特此提醒广大新老顾客”,并配发于某个人半身照片一张。于某知悉后,遂以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等为由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在其管理的微信聊天群中持续3天刊登致歉声明,向于某赔礼道歉,为于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李某赔偿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微信作为一种现代信息交流平台,便捷快速,具有传播性和公开性。本案中,李某因于某离职一事,在其管理的微信群中发布“声明”,其所使用的词语无根据的针对个人品德、形象进行恶意评价,引发他人对于某的品行的怀疑和猜疑,进而降低于某个人的社会评价,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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