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监护权的纠纷案件。前夫前妻为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再次走上熟悉的法庭。
2019年4月,刘梅(化名)与李辉(化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10岁的儿子李明(化名)由李辉抚养,刘梅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共同财产归李辉所有。离婚后,李明一直和母亲刘梅生活,李辉并未尽到监护人的抚养义务。刘梅为了儿子今后生活,将李辉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李明的抚养权。
庭前,法官询问了李明的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刘梅一起生活。庭审中李辉不同意将儿子的抚养权交给刘梅。承办法官遂耐心的和李辉交流,几经说法,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李明由刘梅抚养,李辉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官说法:该案中刘梅与李辉离婚后儿子李明一直随刘梅生活,且其已经十一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根据其意愿,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他的抚养人。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各自的经济能力、身体状况、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找到更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尽力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当然,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说,最好的家就是爸爸爱妈妈,婚姻美满的家庭才会给孩子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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