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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个人代表公司签字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殷芳 李育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6/29 17:37: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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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欠的钱为什么要我个人承担,我只是授权委托签字的。”近日,金塔县法院诉前调解室调解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罗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建筑用材专卖店。2018年,罗某、李某经常某介绍为某公司运送水泥并在同年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按照250元/吨的价格向罗某、李某付款,二人依照约定向该公司运送水泥和砂浆,施工方即第三人对罗某、李某运送的水泥进行了清点查收,并出具收条予以确认。工程结束后,罗某、李某要求该公司清偿债务,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罗某、李某找到与其签订合同的常某,要求常某支付该笔款项。调解中,常某辩称自己只是中间人,介绍二人运送水泥并代表公司签订协议,水泥与砂浆为公司所用费用也应由公司支付,为什么要个人承担。罗某、李某二人则认为就是因为是常某介绍的所以他们才会运送材料,如果换成不认识的人还要考虑是否接这笔订单。双方就此僵持不下。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只要授权委托人是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应由委托人承担一切责任、享有一切权利;如受托人在实施委托行为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委托人在承担一切责任后,才可以向受托人追究责任。

在调解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之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该笔款项由该公司承担。调解结束后,常某称其为罗某、李某介绍也是想帮其介绍生意,不曾想会闹上法庭。这件事也给他好好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还要感谢调解员的尽职尽责,帮助他解决了一件烦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