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把我的银行卡解开,我的孩子吃不上饭了”,张某明来到敦煌市法院执行局急切的说道。
原来,本院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明、张某华、张某借款合同一案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而张某明其中一张银行卡绑定着其就读高中的儿子吃饭用的卡。
冻结银行卡是执行工作中的一项程序,执行法官耐心向被执行人解释了为何要冻结其银行卡。“在你没有交清执行款前,我们不能随意解冻你的银行卡”,执行法官说道。张某明迫于孩子吃饭问题,下午就拿着钱到法院交纳了全部执行款。
本案中,张某明等人未按期还清银行贷款,法院采用强制冻结措施绝不手软,若其在后期还不履行,他们还将面临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等强制措施。
社会诚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是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冻结存款、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不断压缩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有力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