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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州法院:图一时方便 酿惨痛后果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作者:江海峰 责任编辑:瓜州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7/15 15:14:3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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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锁阳城法庭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9年5月,于某雇佣卢某、马某等人在枸杞地打农药,打完农药后马某驾驶于某的四轮车返回时,卢某为图方便也乘坐四轮车,站在四轮车头和所拉罐车的中间结合部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转弯时,卢某被甩下车,致使车轮碾压其腹部等处,造成受伤。后卢某住院治疗28天,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事故造成卢某身体两处十级伤残。各方因医疗费用酿成纠纷,卢某诉至法院,要求于某、马某共同赔偿各项费用13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某作为雇主,应当担负相应的管理责任,保证雇员在生产中的安全,不能留下安全隐患。本案中,于某因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雇员马某驾驶的并非客运车辆,不应当允许有人搭乘,但他对卢某的行为听之任之,也难逃责任。卢某明知四轮车不能载人反而站在车辆的危险部位,自身存在过错,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经过办案法官给各方耐心细致的说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于某赔偿卢某医药费等损失4.15万元,马某赔偿卢某2.15万元,案件顺利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