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李某、王某因商业往来而相识,后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条1张,约定利息为年息24%,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偿还了5万元,剩余钱款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经法院开庭审理,李某对借款2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其偿还的5万元应当先抵算本金,本金尚有15万元未返还。王某则认为应当先抵算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支付的还款数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双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据此,李某虽然主张所偿还的5万元系本金,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王某不予认可,故对于李某辩称的还款先抵算本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年息24%未超过法定标准,自2015年10月李某借款至2019年4月李某还款时,该20万元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已超过5万元,故应推定李某偿还的5万元系借款利息。李某应当按照借条中的约定还本付息。综上,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上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应当先还利息再抵算本金,这也符合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保护的精神。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借款本息,且借条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先还利息,再返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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