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您尾号为XXXX的储蓄卡账户转账存入工资8400元。”睡意中的王某突然收到银行发来的这样一条短信通知,一头雾水的王某,看到这条短信,思索了半天也没有弄明白是怎么回事,便选择了置之不理。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结了这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来,王某一个月前在酒泉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田建设项目中做临时工,双方约定劳务费每天120元,王某共计劳务输出7天,劳务费应为840元,2019年7月,酒泉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某在报送员工预发工资时,疏忽大意将840元,多打了一个“0”,导致劳务费翻了10倍,并支付给了王某,当得知转错款后,杨某可傻了眼。他赶紧通过电话联系王某,但王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联系未果无奈之下,杨某到金塔县法院中东法庭起诉,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因原告酒泉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身操作失误,误将工资款项转入被告王某的账户,被告王某收取此款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酒泉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7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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