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下午,申请人王某从金塔县人民法院领取了三万余元执行款,收到此款,他连声感谢,并一再表达对执行局全体干警不忘初心、一心为民的感激之情。
2011年春天,黄某从王某处赊购化肥,约定秋收后给付化肥款,到期后,王某多年催要无果,遂将黄某起诉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履行给付义务。直至判决生效,黄某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王某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多次前往黄某家中,均未找到黄某,通过多方调查发现黄某尚有苜蓿正待出售,执行法官前往苜蓿收购厂了解今年苜蓿收购价格,大致估算了黄某目前苜蓿的价值,又积极联系当地村民找到黄某。黄某本以为农作物可以悄无声息躲过法院执行,但未实现。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下,黄某同意出售苜蓿并将所得苜蓿款交至法院。
事后,执行法官又对黄某进行了一番思想教导,被执行人终于明白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人一定要守住自己的信用,因为它比金钱更贵重。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无论五年、十年还是二十年,甚至终身都会受到有关法律强制措施的制裁,逃得越久,付出的代价也就越高;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制裁,只有按照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义务,才会案结事了,才能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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