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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人民法院安全常识要牢记 规范处理倾倒物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孙琰玲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8/24 16:46: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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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金塔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倾倒炉灰引起火灾的民事案件,原告张成(化名)是东,而刘华(化名)租房者,结果因为一堆小小的煤灰给房东张成造成了数额不小的财产损失。

20201月,被告刘华将炉灰残留物倾倒在原告张成的彩钢板房处,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烧毁小货车一辆、彩钢房及库内的财产等物品。该起事故经金塔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被告刘华倾倒炉火导致。烧毁汽车已由保险公司理赔,其他财产损失在法庭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被告刘华赔偿原告张成财产损失39975元,承担鉴定费3500元,合计43475元。

本次事故中,被告刘华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倾倒炉灰残留物时在可能预见和应该预见垃圾中的炉灰残留物将会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却没有做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炉灰残留物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此次火灾,造成原告张成的财产损失,故被告刘华应当对原告张成的财物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庭提醒广大人民,在进行倾倒垃圾等行为时,应该排除倾倒物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尤其是对带有放射性或可燃性的物质,在处理时更加需要行为人尽到预防义务,与其后悔于已然,不如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