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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人民法院提供劳务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张艳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8/28 16:00: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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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7.8万余元。

2019年2月27日,被告王某欲将自己购买的化肥卸到库房内,打电话找到刘某(本案证人),刘某通过微信群告知经常“打零工”的原告赵某及其他人员,一并赶到卸货地点,将被告王某的化肥卸下运到库房内。卸货过程中原告赵某不慎从货车上跌落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其经济损失14.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摔伤事故的发生,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及原、被告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王某承担60%的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打零工”是农村劳务市场最普遍的方式,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提供劳务方在工作时要有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接受劳务方也要尽可能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防范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