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柳园法庭诉前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8月,家住柳园镇的邵某晚饭后外出散步,路过一所废弃医院时,从门缝里看到一只小狗,便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前去一探究竟,结果一条母狗跳出将其咬伤。邵某第一时间赶到了镇卫生院就诊,自费注射了狂犬疫苗。事后,邵某找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因该医院荒废多年,长期无人居住,一时无法处理,邵某便将该医院的负责人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及时了解案件情况,该医院已经搬迁至新疆哈密,无人看管,院内几条大狗,平日委托火车站工作人员定期投送食物。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到该铁路医院的负责人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该负责人,但该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因为该医院门口设置了有狗的警示标识,且院门有栅栏门围住,狗出不了院门,无法咬人。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便赴现场实地勘察,发现该医院门口确实设有警示牌,且栅栏门上锁,无法推开。据此,法官认定本起事件原告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明确双方的责任后,法官再次给该负责人打电话,将双方的责任进行说明,医院虽然尽了一定的防范义务,但该饲养动物系大型动物,应当进行栓养,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可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此时,医院负责人才缓和情绪,表明因疫情管控原因无法到庭应诉,可通过微信转账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原告也自愿接受被告的赔偿数额。至此,一场因狗伤人而起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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