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提供多年劳务,逐年均未做书面结算,停止劳务后时隔4年自制明细诉至法院讨要劳务费60000元,昔日老东家老伙计对簿公堂,各执一词。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劳务费纠纷案件。
2002年至2016年,程某陆续为闫某做建筑队领工多年,程某表示双方曾口头约定闫某给付程某年薪60000元,但每年均未完全付清,因顾及面子未要求闫某书写欠条,现自制劳务费明细,零零总总下来要求闫某只要给付60000元就行。闫某当庭拒绝,并表示程某为其提供劳务情况属实,但双方并未做年薪约定,每年劳务费用均已结清,要求程某提交欠付劳务费相关证据,并掏出有程某签名落款的两张借条,证实程某提供劳务期间曾借取6000元尚未偿还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陆续为闫某做建筑队领工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但劳务费的支付,应以实际提供劳务的核算金额为依据,而程某仅提供自制劳务费明细,经闫某质证无本人签字确认不予认可,且无其他证据证实闫某欠付劳务费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由程某负担。
法官温馨提示:提供劳务签合同,劳务结束做清算,清算单子要确认,签字确认须本人,欠付工资及时讨,证据原件需保留,自制证据不可取,录音截图要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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