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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鉴定送达锁阳行 便民服务解民忧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万晓波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10 15:35: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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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近日,敦煌市法院综合审判庭段法官审理的原告某农资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赵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故农资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委托酒泉中院技术室指定鉴定机构对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农资公司墙体、门窗、房屋等各项财产损失数额进行了鉴定。现酒泉中院已将鉴定报告寄至我院,但张某某、赵某某工作繁忙无法到庭领取鉴定报告,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法院人文关怀,综合审判庭干警驱车200余公里前往集古城址、古墓葬、古垦区等为一体的古文化遗存地瓜州县锁阳城镇北桥子村向当事人送达司法鉴定报告,并告知当事人若对鉴定报告载明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于鉴定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鉴定公司提出补充评估或者复核评估,逾期则视为放弃了该权利。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靠司法公正来保障。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运用科学技术,查明纠纷和案件的事实,在解决社会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近期,敦煌市法院不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创新服务举措,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打通审判中的“肠梗阻”,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服务水平,更好为人民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助力,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法院的司法人文关怀。

以案释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