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北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9月5日,被告赵某驾驶无号牌“欢鸽”牌三轮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原告崔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右侧第四、五肋肋骨骨折,该事故经肃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原、被告双发就各项损失费进行协商,多次协商无果之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肃北法院。受理该案件后,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为了让当事人清楚了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向当事人出示了《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文件,就误工天数计算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解释下,被告明白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原告也念及被告夫妻都是农民,主动减少了误工天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
《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文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依据,让此类案件简单化、透明化,但是该案主审法官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既保障了原告可以尽快拿到赔偿款进行治疗,同时减轻了被告的经济负担,为本案做出了一个“最优解”。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