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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塔县法院:擅自处置法院已查封的财产 一男子获刑一年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马兴霞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17 15:57: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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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诉讼或其他原因依法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为财产的所有人也不能擅自处置,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就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1月,金塔县某银行因金塔县某养殖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产生纠纷,遂向金塔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的养殖场及200亩土地、现存栏的16头牛、10只羊、20头猪进行保全。因保全的财产特殊,财产暂由该公司代为保管。

2019年2至4月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未向金塔县人民法院告知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授意公司员工将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16头牛、10只羊、20头猪私自变卖,并将变卖所得予以处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行为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无论是在保全阶段还是执行阶段,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