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维护了公平正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4月,蔡某某和南某某夫妻二人经他人联系,从事他人承包的墙壁粉刷劳务,2016年8月,承揽粉刷劳务的被告杨某某向蔡某某和南某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对下欠的9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蔡某某、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下欠的劳务工资9500元。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杨某某以劳务费已经支付为由进行抗辩,原告蔡某某、南某某未提供证据原件,法庭责令原告提供证据原件,原告以没有带证据原件为由推脱。被告当庭提出在2016年8月已将劳务费全部付清,当时原告提出需要将条据拿回进一步核实劳务费的清算情况,被告为了慎重起见在条据的下方注明“款已付清,此条作废”,被告并且指认了注明内容的位置,法庭要求原告承担举证义务,当原告出示证据原件后发现该欠条左下方已撕掉,欠条落款时间位置上下断裂且用胶带粘贴。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排除人为因素,为了彰显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根据证据规则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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