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矿石案,四名被告人分别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刑罚。
2017年12月,胡某纠集被告人将某、刘某、盖某预谋拉运金塔县某矿区内萤石块矿。四人到矿区值班人员居住的房间内,被告人刘某、盖某二人将值班人员控制在房间内。胡某则指挥铲车、操作铲车装载矿石。期间,将某将值班人员山间代步的摩托车、客货汽车启动装置损毁。装载完6货车矿石后,胡某组织货车拉运矿石出山。刘某、盖某离开值班人员所在房间时,将房门反锁,将值班人员继续被限制在屋内。数日后,公安机关查获被抢劫的萤石块矿。经依法称量,萤石块矿重168.98吨。经相关部门认定,被查获萤石块矿价值为1182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盖某在看管值班人员时佩戴头套、持扳手,给看管人员造成明显的心理压力和恐惧,迫使看管人员害怕而不敢反抗,四名被告人在有人看管的情况下强行将矿区已开采矿石拉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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