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骑电动车上地干农活时被倾倒在田间道路上的电线杆撞伤,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倾倒电线杆撞伤行人案件,法院判决电线杆所有人赔偿盛某各项损失共计126012元。
2019年9月,盛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田间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温棚区路段处,与路面上斜倒的电线杆相撞,造成盛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事故。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0天,花费医疗费37364.84元。后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项八级伤残、一项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认可涉案电线杆系其所有,其在电线杆倾倒时,未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也未在涉案电线杆附近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在客观上给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间段,原告驾驶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撞上电线杆,自身也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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