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庭审结束后,被告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认为只要不在笔录上签字便不用负责,遂欲离开庭审现场逃避责任,被庭审工作人员发现。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被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场对庭审笔录签字确认。
庭审笔录作为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全面、客观、真实的记录,是司法权威的象征,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被告人拒签庭审笔录的行为妨害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但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将当事人拒签情况记录在案并附卷,附卷生效,庭审笔录并不因当事人拒签而失去效力”。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