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与吸毒人员安某经过电话、微信联系,安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1100元毒资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1克,被告人李某收到毒资后,由安某联系顺风车司机将毒品海洛因托运至敦煌。7月24日15时许,由安某联系的顺风车司机在敦煌市沙州镇梨园广场西侧路边将李某托运的毒品海洛因交给安某,被敦煌市公安局七里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从安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88克(净重,已鉴定),后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犯罪工具手机一部。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敦煌市人民法院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重从快惩处涉毒人员,对毒品犯罪一律顶格处罚,特别是对被告人累犯、再犯、多次毒品犯罪等从重情节的量刑,一律顶格判处。加大对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打击力度,对涉案财物一律判处没收,并判处较重的罚金,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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