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无小事,做买卖讲究的是公平诚信,一旦一方有行为不公或欺骗,定然会发生纠纷,轻者协调解决,重者对簿公堂。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装修而产生的纠纷案件。
“感谢法官,感谢法院!”这是一个敦煌某玻璃店老板在2020年11月4日向张法官发的微信。2017年11月,周某家里装修,便找到敦煌某玻璃店要求为其安装推拉门、玻璃门,安装完成后,周某未向敦煌某玻璃店支付剩余货款9622元,后敦煌某玻璃店将周某诉至法院。在法官主持调解过程中,周某认为敦煌某玻璃店向其提供的玻璃门尺寸有误导致其装修工期延误。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周某给付敦煌某玻璃店7000元,并且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内法官督促周某履行了货款,该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在装修过程中,有时候因为业主在购买装修材料时,大多涉及的货款金额不大,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安装期限以及质量要求,业主又希望早日完成,而双方又没有书面的约定,从而造成双方矛盾纠纷。综上,在双方签订买卖或装修合同时,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装修款如何给付以及双方构成违约如何处理,切实保障业务的利益。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