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方生前购买房屋未办理过户,而卖方也去世,买方法定继承人要求卖方法定继承人协助办理过户遭拒的案件。
基本案情:秦某某系秦某的父亲,丁某某系丁一、丁二、丁三、丁四的父亲。2006年3月27日,秦某某与丁某某签订售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丁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敦煌市某镇某家属楼某号(建筑面积62.5平方米)房屋出售给秦某某,房屋价款50000元。协议签订后秦某某向丁某某支付了购房款,丁某某按协议约定向秦某某交付了房屋所有权证。秦某某购买上述房屋后实际占有并居住,但未作变更登记。秦某某后因病死亡,其继承人秦某依法继承秦某某购买的上述房屋,秦某多次与丁某某的继承人协调办理房屋过户未果,故诉至敦煌市法院。
法院经查明,秦某某与祁某某于2010年5月13日离婚,秦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死亡,秦某某的父母先于秦某某死亡,秦某某再无其他子女,秦某系秦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丁某某与其妻子金某先后于2012年9月19日、2014年7月6日死亡,丁一、丁二、丁三、丁四系丁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最终法院认定:秦某某与丁某某签订的售房协议书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丁某某作为出卖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秦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法官释法: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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