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中的第二、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因第一被告未能按时如约偿还债务被诉至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送达应诉手续时,第二被告委屈地说:“大家都是亲戚,当时以为只是签个字罢了,没想到后续还会有这么多事情……”
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为了规避风险经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我们也经常会遇到被熟人拜托为其债务做保证人的情形。但是大多数保证人都只是在文件上签了个名字,其实并不清楚自己承担了怎样的风险,也不知道自己要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
法条链接: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法律责任,《担保法》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而《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当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时,担保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如果担保人没有规避担保中的风险,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要综合考虑其诚信度和偿还能力,切勿碍于情面轻易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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