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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法院:借款需偿还,代偿不免责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马文晶、马冰洋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4 17:09:2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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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因为生产经营、购买农资等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本是缓解资金周转困难的好办法,但是由于部分借款人的不诚实、不守信而未按时还款,引起一系列纠纷,追偿权纠纷就是其中之一。

家住敦煌某村的吕某及其配偶刘某、杨某及其配偶闫某、王某及其配偶肖某三户因生产经营需要以三户联保的方式共同向某银行申请了贷款,王某及其配偶肖某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三户分别借款,互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吕某夫妇、杨某夫妇按时偿还了借款,但王某夫妇并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催收未果,遂将借款人王某夫妇及两户担保人诉至敦煌市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夫妇承担借款本息的偿还责任,吕某夫妇、杨某夫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担保人吕某夫妇、杨某夫妇履行担保责任代王某夫妇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后吕某夫妇、杨某夫妇分别以追偿权纠纷将王某夫妇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代为偿还借款的吕某夫妇、杨某夫妇就其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向王某夫妇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作为借款权益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其承担着最终的还款责任。担保人替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债务人追偿。虽然债务人向债权人的还款义务因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而被消灭,但其替代地需向保证人履行偿还该已支付款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