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与民乐县司法局、民乐县检察院、民乐县公安局联合行动,对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柏某予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柏某于2020年7月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我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判决生效后,我院依法将其交付民乐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但在社区矫正期间,柏某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于2020年7月29日至8月4日,擅自外出至上海、常州等地,共计7天;2020年8月20日至9月1日擅自外出至兰州、天水等地,共计12天;2020年9月9日至10月10日擅自外出至兰州、西宁等地,共计31天。同时,自2020年7月29日至10月10日,多次未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及劳动,且在2020年国庆期间,以发送虚假定位掩盖其外出兰州等地的事实,严重违反《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经民乐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我院依法审查后,裁定对柏某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拘役三个月。
这是《社区矫正法》实施后,瓜州县人民法院依据新法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的第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法官提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管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悔过自新,矫正陋习,绝不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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