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8日,方某与敦煌市某建分公司签订售房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敦煌市某小区楼房屋一套出售给张某。后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购房款通过办理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签订合同后,张某向方某支付了98000元的首付款,后因张某按揭贷款未果。但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且居住至今,剩余购房款因按揭贷款未果一直拖欠,方某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张某立即返还位于敦煌市某小区该套楼房;并要求张某给付占有使用费40500元并支付违约金32800元。
提醒广大群众:不是任何买卖合同都享有任意解除权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张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居住,该房屋买卖行为已实际履行。且在庭审中,张某表示愿意继续支付剩余230000元购房款,合同不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