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是房地产案件的大量出现,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3月20日,某开发商与张某经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从某开发商处预购位于敦煌市某小区楼房一套,房屋价款为454414元。某开发商按照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张某使用。但张某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仅支付部分房款,剩余购房款268449.58至今未付,某开发商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某开发商与张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开发商退还张某已交的购房款。
法官寄语:开发商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法理上来讲,开发商能否行使解除权的依据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构成根本性违约,只有在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才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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