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21时52分,余某醉酒后驾车,沿敦煌市转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1KM+180M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任某相撞,造成任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敦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认定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审查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受害人任某将余某及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涉案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一审判决后,其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120000元。现保险公司依据其与余某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九条向余某进行追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余某分期向保险公司给付垫付款120000元。
法官说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两条,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不能因为肇事者违法状态而拒赔交强险,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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