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杜某沿某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处,该路段有淤沙,车辆失控与道路右侧防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道路防护设施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拒绝赔付,杜某将该公路管理部门起诉至法院。
原告杜某认为,公路管理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该路的相关设施维护、管理,有责任清理路面淤沙及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但被告疏于管理,致使原告驾驶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因为堆积的淤沙严重影响安全通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的车辆受损,与被告疏于管理没有尽到责任有着因果关系,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该公路管理部门认为,此次事故是原告操作不当引起,原告损失与被告无关,被告通过标志牌、LED显示屏等方式提醒车辆通过该路段时,减速慢行、谨慎驾驶,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被告在事发当天,组织人员对涉案路段进行了清理,尽到了对公路的养护清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原告杜某作为车辆驾驶人未尽到安全驾驶、审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虽在公路路侧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仍有及时对路面淤沙进行清理,以保障车辆安全畅通的责任,被告怠于履行职责,事故路段路面有淤沙,存在安全隐患,与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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