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调解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
2019年7月,田某与马某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双方合作开鲜花店,总投资7万元至8万元,马某出资2万元,其余部分均由田某出资,双方并同时约定了合伙期间鲜花材料供应及利润分配等。由于鲜花店自经营开始就一直在亏损,经双方协商,鲜花店营业至2020年8月份,马某给田某汇总亏损共计2万余元,双方各自承担亏损各一半,但由于马某是大学生首次创业,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后经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最终马某给付田某退货资金9000元。
法官寄语
合伙合作前,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在检验对方的诚信。拟定合作协议,合伙协议写得越清楚、越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订立合伙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应注意下列有关事项:1、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2、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3、在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4、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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