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陈某向敦煌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被告苏某偿还其借款20000元及利息1200元,共计21200元。该案受理后,法官查明,陈某与苏某系情侣关系,双方2018年恋爱并同居生活,2020年6月分手。陈某诉讼请求中所述借款实则是二人共用的信用卡支出费用。双方曾多次协商信用卡返还问题,2020年11月11日,苏某向陈某发微信称:“…那你把你的信用卡都拿走吧”“…我不是有意用你的信用卡,我们一起购买物品的时候,也是用这张信用卡付费的......”陈某据此认为该信用卡为苏某和陈某两人共同使用,应由双方共同返还。截至2020年11月30日,该信用卡账户发生欠款本金余额20000元、利息1200元。
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办案法官耐心的给二人做了调解工作,最终二人达成调解意见,信用卡支出费用各自承担一半,该案以调解成功结案。
【法官寄语】
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信用卡的普及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而信用卡被他人甚至是亲人借用、冒用、盗刷、被透支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信用卡申请人,负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对使用信用卡的情况应当清楚,若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应视为授权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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