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
借款人王某于2019年5月,从某银行获取一年期贷款29.5万元,到期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因借款人下落不明,故银行将刘某等6名担保人诉之法院,要求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担保人在庭审中辩称应追加借款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尽量督促借款人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最后法官依法进行了判决,刘某等6名担保人限期履行连带还款责任,担保人还款后可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
温馨提示:日常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借款担保行为,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须履行连带还款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一定的风险,甚至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对此,提醒大家借款担保有风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为他人担保一定要谨慎。如果发生纠纷,也一定要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