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感谢俞法官能帮我执行来这笔钱,帮了我一个大忙啊!”这是申请人张某在敦煌市法院执行局俞法官的办公室握着俞法官的手说的话。
事情要从2018年5月说起,四川某公司租赁张某的钢管、扣件、顶丝等物品,双方签订协议后张某按照协议履行了合同,但四川某公司未按照协议内容给付张某租赁费,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四川某公司给付张某设备租赁费438550元,后四川某公司给付部分租赁费,剩余128641元未向张某支付,张某于2020年8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后,俞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俞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明确告知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后果,责令其想办法还款。后经俞法官多次与双方协调,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四川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给付张某执行款100000元,剩余28641元执行款张某自愿放弃。
在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俞法官督促四川某公司支付执行款,四川某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向法院账户转账100000元,俞法官也及时将该款项支付给张某。至此该起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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