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安全,就无视生命的存在。10月22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了5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0日8时05分许,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车内乘坐吴某、赵某(系吴某之夫)、曹某、郭某,与马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司机张某、乘客吴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乘客赵某、曹某、郭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赵某、曹某、郭某无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赵某、曹某、郭某、于某(系张某之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辆在保险公司A购买交强险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张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马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B购买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马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对于赵某、曹某、郭某、于某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B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B按照责任划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法官寄语
“活着是幸福的,工作着是美丽的”每个人都应在思想深处敲响安全警钟,牢固树立“安全出行”的观念,珍惜生命,重视交通安全,学习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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