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俞法官力促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协议,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性保障。
事情要从2016年11月说起,四川某公司购买敦煌某公司的石墨聚苯板,双方约定了价款、给付时间并签订了协议,敦煌某公司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四川某公司未按照协议内容给付货款,后敦煌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四川某公司给付敦煌某公司156874元,后四川某公司给付部分货款,剩余43924元未向敦煌某公司支付,敦煌某公司遂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俞法官依法对四川某公司的账户及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不断释法说理,耐心疏导。经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协调,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四川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给付敦煌某公司执行款23000元,剩余20924元执行款张某自愿放弃。履行期限届满后,俞法官督促四川某公司交纳执行款23000元,最终敦煌某公司领取了该笔款项,敦煌某公司潘经理对俞法官说:“长达四年的要钱之路最终结束了!感谢俞法官!”
法官寄语:执行和解是推行和解执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在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申请执行人自愿的基础上,在执行程序中引用适当的调解,不仅有益于申请执行人权利的顺利实现,还有利于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执行对抗,增进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理解,确保执行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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